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及诉讼金额:10,882.07万元
● 公司目前存在持续亏损、负债较高、乘用车业务下降较大、大额债务逾期、大额资产被冻结、涉及诉讼(仲裁)较多、控股股东流动性短缺、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等经营方面的风险,且上述风险尚未形成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资金链紧张,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公司败诉,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一、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合同纠纷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8,820,691.4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继续支付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自2019年4月18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公司与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民终368号]。
二、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民终368号],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信托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亿元及截止2019年2月11日的利息785,416.67元;
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信托公司支付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以785,41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及以100,785,41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前述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三项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以相应期间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相关利息的金额;
3、力帆控股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渤海信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渤海信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5,903.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0,903.46元,由渤海信托公司负担24,366.65元,公司、力帆控股负担566,536.81元。
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7,720元,由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它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存在持续亏损、负债较高、乘用车业务下降较大、大额债务逾期、大额资产被冻结、涉及诉讼(仲裁)较多、控股股东流动性短缺、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等经营方面的风险,且上述风险尚未形成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资金链紧张,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公司乘用车业务实际经营面临停滞,乘用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业务下滑显著,国内市场基本丧失,仅有少量出口订单,技术研发项目进展缓慢,乘用车品牌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公司全年经营数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每股收益为-0.15元,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公司败诉,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