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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l  2020629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编号为“(2020)渝05破申327号”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建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l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及何时能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l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l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l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2062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嘉利建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1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汽车灯具及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及摩托车配件(均不含发动机)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99月至201912月期间,申请人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0094-22号的《产品配套补充协议》、10094-31号的《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开发协议》,约定公司向申请人以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根据公司生产线耗用数量,每月底前申请人向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以一个月为期限滚动支付货款。20204月,公司向申请人出具4月份摩托车业务组织数量金额汇总表,4月耗用申请人供应的零部件结算金额为563,149.06元。2020427日,申请人足额向公司开具了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申请人开具发票后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截至目前已逾期未付款。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但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风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如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可望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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