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03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6年1月2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6年1月26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5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文件。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6年继续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来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以积极应对汇率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预计2016年进出口总额约7.8亿美元(含卢布),为规避汇率波动影响、锁定结汇成本和出口产品利润,提议公司在2016年1月至12月累计发生远期结汇、售汇总额不超过6.24亿美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尹明善先生在6.24亿美元额度负责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同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叶长春先生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6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5)。
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涉及大量的外汇交易,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并且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我们同意公司 201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力帆股份及其子公司为解决在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的付款问题,由力帆股份的子公司、汽车经销商和指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向指定银行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36亿元。本次授信用于公司2016年度的经销商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力帆股份的子公司为经销商提供保证金差额担保或对经销商的库存车辆进行回购,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6)。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重点经销商提供差额付款担保或回购,是目前行业内较常见的汽车融资销售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达到对经销商的融资支持并实现风险共担,从而有效拉动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将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2,892万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计算),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7)。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42,89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2,89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