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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41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12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423日至202047日期间,未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在20203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鉴于2020417日,你公司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同意解除你公司及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全部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给你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同时应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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