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45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以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须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利益,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议案》以及《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卫、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和汤晓东均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意见: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系在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做出,涉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在生产经营中发挥协同效应、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是合法、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为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7年度 预计金额 |
2017年度 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商标许可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1,000,000.00 |
不适用 |
在关联人处存款 |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
不超过8,000,000,000.00 |
2,924,666,451.49 |
实际业务有变化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0.00 |
469,698,152.90 |
不适用 |
|
在关联人处贷款 |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
不超过8,000,000,000.00 |
1,780,000,000.00 |
实际业务有变化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50,000,000.00 |
400,000,000.00 |
不适用 |
|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和购买服务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办公用车租赁) |
2,000,000.00 |
1,575,806.00 |
不适用 |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44,348,460.35 |
不适用 |
|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0 |
未发生 |
|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销售汽车) |
600,000,000.00 |
126,008,456.80 |
估计偏差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平台收入) |
16,461,750.00 |
16,461,750.00 |
不适用 |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软件销售收入) |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充换电服务) |
45,000,000.00 |
24,913,465.32 |
不适用 |
注:本表格披露金额均为含税数字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根据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对2018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元) |
2018年1-3月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元)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元)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商标许可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0 |
1,000,000.00 |
不适用 |
在关联人处存款 |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
不超过5,000,000,000.00 |
4,108,049,406.09 |
2,924,666,451.49 |
不适用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00.00 |
666,911,654.92 |
469,698,152.90 |
不适用 |
|
在关联人处融资 |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
不超过2,000,000,000.00 |
63,500,000.00 |
1,780,000,000.00 |
不适用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00.00 |
0 |
400,000,000.00 |
不适用 |
|
力帆融资租赁 |
500,000,000.00 |
0 |
332,045,019.20 |
不适用 |
|
原材向关联人采购料和购买服务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办公用车租赁) |
2,000,000.00 |
278,400.00 |
1,575,806.00 |
不适用 |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21,500.00 |
44,348,460.35 |
不适用 |
|
向关联人出售商品和提供担保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销售汽车) |
700,000,000.00 |
1,990.00 |
126,008,454.57 |
业务增长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换电服务) |
100,000,000.00 |
8,814,057.75 |
24,913,465.32 |
业务增长 |
|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反担保) |
1,500,000,000.00 |
0 |
0 |
业务增长 |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成立于2003年11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05209U,注册资本为12.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巧凤,住所:重庆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B区,经营范围: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向工业、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体育文化产业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吸收社会存款在内的金融业务),研制、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内燃机零部件(不含汽车、摩托车、内燃机发动机制造);销售:力帆牌载货汽车;销售: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地面接收装置)。
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直接和通过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力帆控股合计100%股权。力帆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20,642,656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47.49%
(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9177Y,注册资本为312,705.50 (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为林军,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同业外汇拆借;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帐务查询、网上转帐、代理业务、贷款业务、集团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公共信息等网上银行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和批文核定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重庆银行9.66%股份。
(三)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尹明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5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
(四)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宇”),成立于2010年3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024283,注册资本为18,7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保惠,住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号,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动力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发;新型电池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锂电设计;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的除外)。
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海德威控股有限公司56%、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东营恒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9.20%、田家智4.8%
(五)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43425537,注册资本为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尹明善,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5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8%、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7.2%。
(六)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837275,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尹明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互联网产业园7幢4层,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中介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婚庆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维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车辆清洗服务(不含维修);停车场经营服务;销售:汽车及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摩托车零配件。
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40%、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26%、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高钰 10%、重庆汇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陈卫2%。
上述关联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系本公司正常经营所需。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市场价格以交易发生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具体交易内容及合同签署情况如下:
(一) 商标许可
1、 根据公司与力帆控股于2017年12月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将已注册的使用在12类商品上的第3025665号注册商标,许可力帆控股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和方式为中国境内的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力帆控股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每年向公司支付30万元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2、 根据公司与力帆控股于2017年12月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将已注册的使用在12类商品上的第3027180号注册商标,许可力帆控股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和方式为中国境内的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力帆控股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每年向公司支付40万元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3、 根据公司与力帆控股于2017年12月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将已注册的使用在12类商品上的第3022685号注册商标,许可力帆控股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商标的范围和方式为中国境内的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力帆控股在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内每年向公司支付30万元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二) 在关联方处存贷款
1、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2017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财务公司给予力帆股份 8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 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 80 亿元;
(3)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4) 协助力帆股份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 办理力帆股份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6)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 办理力帆股份与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 对力帆股份提供担保;
(9)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 提供力帆股份及下属单位产品的买方融资、消费信贷服务;
(11) 为力帆股份发行债券提供承销服务;
(12) 其他服务:财务公司将与力帆股份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力帆股份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上浮 10%执行,同时不低于力帆股份同期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同期向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力帆股份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除存款和贷款以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将每年自动延期一年。
2、 重庆银行向力帆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进而形成日常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日常经营业务,系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视情况分别签署相应借贷协议、承兑协议等文件,其中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
(三) 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服务
向山东恒宇采购新能源汽车电池、向盼达用车租赁办公用车,价格均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向盼达租赁销售新能源汽车及提供融资租赁担保、向盼达用车提供能源服务,价格均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力帆控股收取商标许可使用费,与力帆财务公司和重庆银行的金融服务,与力帆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服务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经营费用及经营成本。向盼达用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配件、能源服务有利于公司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推广,为力帆融资租赁和盼达用车提供融资租赁反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利益,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均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是合法、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为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1日
l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