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530,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力帆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偿债风险
1. 年报显示,2014年至2016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3.8%、72.7%和76.7%,流动比率分别为0.81、0.79、0.81。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公司债券规模逐年增加,金额巨大。请结合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模式,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详细说明相关负债的偿付计划或安排、偿还负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2.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达73亿元,较2015年末增加37%。请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以及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情况,详细说明相关资金未来的使用计划,并充分揭示风险。
3. 年报显示,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余额达94.87亿元,占净资产比重近140%。请详细说明担保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
4. 年报披露,公司持有力帆财务公司49%的股权。同时,力帆财务公司对公司提供较大金额的担保。请公司详细说明:(1)力帆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2)该公司的设立目的、担保的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5. 年报显示,公司2016年应收票据12.76亿元,较2015年的6.09亿元增长109%。请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1)应收票据与公司何种业务相关,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偿付风险;(2)结合公司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结算模式等情况,说明应收票据本期大幅增长的原因;(3)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票据金额达24.54亿元,并对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承担连带责任,请公司披露终止确认票据的会计处理依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财务风险
6. 公司最近三年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7.9%、18.2%、11.2%,其中2016年毛利率水平降幅较大。请结合行业总体情况、同行业其他公司毛利率水平,说明公司2016年毛利率下降原因。同时,公司一至四季度毛利率从16%大幅下降至1.66%,请详细说明四季度毛利大幅下降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 公司2016年度投资收益达4.4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重大,主要来自对重庆银行等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请详细说明上述投资收益的可持续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 年报显示,公司2016年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1148万元,其中坏账损失-392.2万元;2015年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1.32亿元,其中坏账损失为1.05亿元。请详细说明资产减值大幅变动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 分季度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营业外收入6629万元,较前三季度大幅增加,同时显著高于历史同期水平。请公司说明原因。
三、信息披露问题
10. 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261万元,较2015年的3.53亿元大幅下降76.66%。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7年4月10日才以业绩快报形式披露上述业绩大幅下降的信息。请公司详细说明未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预告的原因。
11. 年报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共获得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6552万元,占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9%。请你公司核实在收到相关补助之时,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原因。
12. 年报披露,预计2017年销售收入较2016年增长2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1)上述预计销售增长率的判断依据及准确性;(2)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预计2016年销售收入较2015年增长15%。请解释相关预计数与实际数出现较大偏差的原因。同时,请公司说明在预计上述销售收入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充分的论证。
四、其他问题
13. 年报披露,公司主要工厂河南济源工厂、汽车一工厂、汽车二工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3.83%、35.74%、9.18%。请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生产销售情况,详细说明主要工厂产能力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后续经营计划,并充分揭示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