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7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一揽子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经2014年9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决议的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 个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24个月。”
现调整为: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二、同意将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决议的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 个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
“9、上述第4项和第5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9、上述第4项和第5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