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7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l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七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应重新确认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合并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3年12月31日 | 会计政策变更前余额 | 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金额 | 会计政策 变更后的余额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1,399,000.00 | 126,308,159.93 | 157,707,159.93 |
长期股权投资 | 1,902,540,256.61 | -126,308,159.93 | 1,776,032,096.68 |
(2)母公司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3年12月31日 | 会计政策变更前余额 | 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金额 | 会计政策 变更后的余额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4,399,000.00 | 110,000,000.00 | 134,399,000.00 |
长期股权投资 | 4,342,017,276.16 | -110,000,000.00 | 4,232,017,276.16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变更的相关情况,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备并追溯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