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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23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7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公司201410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4  1  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七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应重新确认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合并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3年12月31日

会计政策变更前余额

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金额

会计政策

变更后的余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399,000.00

  126,308,159.93 

157,707,159.93 

长期股权投资

1,902,540,256.61

-126,308,159.93  

1,776,032,096.68

 

(2)母公司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3年12月31日

会计政策变更前余额

会计政策

变更调整金额

会计政策

变更后的余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4,399,000.00

110,000,000.00

134,39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4,342,017,276.16 

-110,000,000.00

4,232,017,276.16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 9 -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变更的相关情况,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2014126日起陆续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7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备并追溯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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