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5年1月1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5年1月20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无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2亿元对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5)。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以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6)。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文件。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5年继续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来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以积极应对汇率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预计2015年出口销售美元回款共约7.64亿美元(含卢布),为规避汇率波动影响、锁定结汇成本和出口产品利润,提议公司在2015年1月至12月累计发生远期结汇、售汇总额不超过6亿美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尹明善先生在6亿美元额度负责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同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叶长春先生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涉及大量的外汇交易,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并且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公司201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5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7)。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度继续与关联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服务合作,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给予力帆股份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亿元。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定价不低于力帆股份同期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存贷款的利率水平,且财务公司对上市主体的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全部上浮10%执行,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整体收益,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回避表决。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8)。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l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