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为仲裁被申请人。
l 涉案的金额:79,840.16 万元。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子公司力帆乘用车于近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渝仲裁字第3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重庆盼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达汽车”)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力帆乘用车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力帆乘用车向盼达汽车赔偿资产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9,840.16万元。前述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7)
本案已于2020年4月2日开庭。开庭后,盼达汽车陈述了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力帆乘用车根据盼达汽车的仲裁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法进行了答辩。进入庭审调查后,盼达汽车举示了相应证据,力帆乘用车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因案件所涉交易较多、交易年限较长,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力帆乘用车请求仲裁庭给予举证期限。仲裁庭予以准许,宣告休庭。前述仲裁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1)
本案已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双方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及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做了最后陈述。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资产损失613595822.9元;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营收损失160630635元;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交强险损失22186109.04元;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租赁停车场的租金损失1989077.3元;5、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向申请人盼达汽车支付资产损失赔偿金613,595,822.89元。
(二)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向申请人盼达汽车司支付营收损失赔偿金160,630,635元。
(三)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向申请人盼达汽车支付交强险损失赔偿金6,765,223.84元。
(四)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向申请人盼达汽车支付租赁停车场的租金损失赔偿金1,989,077.30元。
本案仲裁费3,266,431.20元,由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盼达汽车全部预缴,被申请人力帆乘用车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盼达汽车。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