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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6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7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6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5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2018525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20181115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于当日取得证监会第1818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201811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818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201812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于2019122日披露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二、终止并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及审议程序

由于公司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来,相关市场环境、融资时机、公司股价、未来产品技术路线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经与多方反复沟通研究,审慎决策,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此次终止并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相关事宜范围之内,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6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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