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201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和2015年股东大会分别通过的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公司已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6年度预计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额度为不超过50亿元,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处存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上述协议签署以来,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相关条款。鉴于财务公司与公司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根据2016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和尚游按规定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包括六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 关联方介绍
1、 名 称: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 设立时间:2014年1月23日
3、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4、 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
5、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001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6,503,408,562.10元,资产净额为874,208,711.58元,营业收入为97,970,292.57元,净利润为46,496,598.42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根据财务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会计报表,截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4,826,870,934.28元,资产净额为922,157,209.80元,营业收入为105,576,554.94元,净利润为47,922,003.32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修订原因及修订内容
随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关条款服务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同时根据财务公司与公司金融业务合作的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将给予力帆股份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至人民币80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同时,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本次拟修订后重新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金融服务内容
1、财务公司给予力帆股份8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力帆股份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力帆股份及力帆股份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财务公司吸收力帆股份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80亿元;
3、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4、协助力帆股份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力帆股份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力帆股份与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对力帆股份提供担保;
9、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提供甲方及下属单位产品的买方融资、消费信贷服务;
11、为甲方发行债券提供承销服务;
10、其他服务:财务公司将与力帆股份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力帆股份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二) 金融服务原则
1、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上浮10%执行,同时不低于甲方同期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乙方同期向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甲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以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支付需求。
(三) 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满,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将每年自动延期一年。
四、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或市场公允价格。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也是依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董事长尹明善先生。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修订系随着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以及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近年金融合作实际情况调整了财务公司将给予力帆股份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存款额度,并修改了《金融服务协议》,本次修订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修订《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l 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