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每股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l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含税)。
l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l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l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方案,并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每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56,353,3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5,635,337.9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现金分红实施办法
1、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联系传真:023-65213175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 2 号
七、备查文件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