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2014年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辖区各上市公司须于2014年2月15日前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力帆股份”)情况如下: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期限 | 截至目前履行情况 | 超期未履行的原因 | 解决方案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 | 避免同业竞争 | 1.在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2.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力帆股份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 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成为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 | 瑕疵连带赔偿 | 若力帆股份(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股份及其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 持续有效。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分红承诺 |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持续有效。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 | 股份自愿锁定 | 在对力帆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至2014年11月15日止。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不提供财务资助 | 力帆股份承诺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3年9月25日起48个月内。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除上述之外,无其他需专项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