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2.50元(含税);
l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225】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l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l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l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3年度。
2、 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10,388,0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2,597,021.75元(含税)。
4、 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据此,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375元,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 元。
三、 股权登记日、出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
2、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27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2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JOIN STATE LIMITED、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公司274名股权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联系传真:023-65213175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2号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0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