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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员工持股计划暨复牌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12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员工持股计划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8日停牌,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一、本次拟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公司拟筹划员工持股计划。

二、公司停牌期间的主要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工作,包括:

公司召开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在征询相关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与拟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协商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细节。

2015年7月10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并发布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的通知》,就本次拟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项向全体员工进行说明并征求意见,同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工会以及各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并逐层下发征求意见。

三、终止筹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根据工会反馈的初步情况并经与工会代表沟通,多数员工认为公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将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紧密结合,分享公司成长收益,认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初衷。但考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员工人数众多且分布全球,难以在短期内一一通知落实并向员工宣传讲解到位公司拟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本次征求意见的安排等具体内容。因此,公司管理层经讨论并充分考虑,决定暂时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待此后时机成熟再择机实施。

四、维护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公司采取如下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990,000股、于2015年7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210,000股,并拟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择机继续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1,257,624,029股)2%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公司支持鼓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公司的股票等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截止目前公司董事杨永康先生、监事庹永贵先生、副总裁牟刚先生、董事会秘书汤晓东先生已于2015年7月6日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共计54,000股、公司副董事长王延辉先生、副总裁倪鸿福先生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共计 14,000 股;总裁尚游先生、监事贺元汉先生、文启元先生、兰庭琴女士拟增持本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金额将不低于各自2015年6月2日至6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的卖出金额10%。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加强C7娱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增进交流与互信,并将积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积极维护股价,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713日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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